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全部修改为“股东会”。除前述修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如下条款进行修改: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野马电池有限公司
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号:91330211254100749G。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野马电池有限公司的基础
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11254100749G。 |
2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
| | 票。
… |
3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 |
4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
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
月内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 |
5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 |
6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7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
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 |
8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9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
10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
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11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
12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 |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13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及相关事项的审批
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在一年内的对外投资项目,
单次或累计12个月内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经董事
会通过后执行;
2、超过上述限额的对外投资,需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
议。
(二)资产处置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2、超过上述限额的资产处置,需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对外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 及关联交易除外)、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
|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对外担保
1、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2、董事会决定除股东大会审批之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3、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
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四)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
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公司
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
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
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
易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之间或不超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
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
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
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
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
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
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
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
事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
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融资借款
1、公司在一年内融资借款金额累计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
议批准;但如果总经理为某项关联交易的
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
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关联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
理审议批准;但如果总经理为某项关联交
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
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
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
|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公司
以自有资产为上述融资借款提供抵
押、质押等担保的,参照融资借款
决策权限执行;
2、超过上述限额的融资借款及相应
担保,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股
东大会审议。
(六)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
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制度。 | 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规定。交易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
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做我计算基
础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各项中方向相
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14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15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后续条款自动
顺延,后续条款内容所涉及遵照前
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自动
顺延。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16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
17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18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 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
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
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
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
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
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
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
等。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
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
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
19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20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21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22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23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24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本次变更最终以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2024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