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600363):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制定)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主要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响应与协作。 舆情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并决定各类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总裁办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负责采集舆情信息,对媒体信息进行管理,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至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仔细核实、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认真核查舆情相关信息。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和投资者的疑问,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系统应对、协调宣传。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应对的意识,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分类及报告流程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二)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若发现敏感和负面信息等各类舆情信息,应立即报告公司证券部,证券部核实后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况,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及时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并积极推进处理工作;必要时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舆情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江西证监局,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e互动问答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多渠道澄清与沟通。及时与舆情刊发媒体或渠道沟通相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披露与澄清;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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