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30077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03:07:22 中财网
原标题:智莱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新增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购回要约; (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删除
原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原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原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为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创造便 利的条件,若公司非法阻碍股东行使知情权、 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原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原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相关的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应当立即以公司名 义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在符合法定程序及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变现被 冻结的股份,用以偿还侵占资产。 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处理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按照前款规定处 理,监事会应当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相关的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会应当立即以公司名 义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在符合法定程序及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变现被 冻结的股份,用以偿还侵占资产。 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处理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按照前款规定处 理,监事会应当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原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原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 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有表决权的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 (三)、(四)、(六)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 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有表决权的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三)、 (四)、(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新增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召开方式以及会议召集 人;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 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相关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及法人股东的持 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股东的 持股凭证。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五)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六) 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七) 重大资产重组; (八) 股权激励计划; (九) 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原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必 须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直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直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接产生。 (二)公司可以发布董事、监事选举提示 性公告,详细披露选举董事、监事人数、提 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 序等要求,公开征集董事、监事候选人。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分别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 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 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接产生。 (二)公司可以发布董事、监事选举提示 性公告,详细披露选举董事、监事人数、提 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 序等要求,公开征集董事、监事候选人。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分别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 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原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原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原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董事、董事近亲属及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其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形除外; (七)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原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原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或连续十二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 一,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原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原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日以前以专人送 出、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 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通知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 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 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即时 通讯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日以前以专人送出、 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 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通知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 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 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即时 通讯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原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 和章程另有更严格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 和章程另有更严格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原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原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 投票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 票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 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 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会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会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1/2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且经公司 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 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表决同意。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 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 及网站上公告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经股东大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大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大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 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