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家居(301061):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
证券代码:301061 证券简称:匠心家居 公告编号:2024-033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4月18日(星期二)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并于 2023年 4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上述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年 8月 27日(星期二)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修订实施时间自第二个归属期起。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次修订说明 (一)关于对“第六章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的修订 1、修订前: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修订后: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关于对“第八章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五)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修订 1、修订前: (五)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按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实际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2、修订后: (五)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按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根据上一年度考核得分划分为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实际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执行。 二、 本次修订方案的实施时间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个人考核期为 2023年 7月 8日至 2024年 7月 7日。 (二)本次个人绩效考核修订方案的实施时间 鉴于本次个人绩效考核的修订时间晚于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个人考核期,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个人绩效考核内容仍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实施,自第二个归属期起,个人绩效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实施。 三、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归属安排部分及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结合公司实际治理需求,为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 六、律师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修订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公司修订《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修订相关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 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的审核意见; 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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