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301318):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海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维海德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36.00 万股,每股发行价 64.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2,284.48万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 7,795.5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4,488.97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 2022年 8月 5日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522 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结合目前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拟调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原计划在成都双流区购置建筑面积 6,800平方米办公室作为成都研发中心实施场所,现拟调整为在成都高新区购置建筑面积1,600 平方米办公室作为成都研发中心实施场所;公司原计划在深圳宝安区租赁1,000 平方米商用写字楼作为深圳研发中心实施场所,现拟将深圳研发中心的租赁面积调整至 2,000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拟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场地规划进行调整,主要是成都高新区属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是众多高科技企业和创新项目的首选地,能为公司后续长期稳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人力资源保障,有助于公司进行技术创新与新产品的扩展,推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高质量实施。 根据目前“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公司为巩固在行业内的优势地位,需保持较大的研发投入,持续进行技术迭代和产品升级。因此,结合实施地点的调整情况,公司拟调整该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 除上述有关募投项目的调整,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五、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性质和投资目的。本次调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完成后的效益主要体现为公司研发能力和产品性能的提升,从长期来看,有利于巩固并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因此,本次调整是对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行的合理调度和科学安排,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能够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8月 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公司运营发展需要,本着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经审慎研究论证,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优化调整。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8月 2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只涉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是公司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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