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环(600217):中再资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中再资环 公告编号:临2024-049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公司:山东中绿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河北公司: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公司:浙江蓝天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宁夏公司: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方监管协议》:《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808号文核准,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8,993,891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28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82,299,962.4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0,442,541.0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871,857,421.4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7月31日到账,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4)第 010055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年 8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3)。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 范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2024年7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开设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相关全资公司)因募集资 金管理的需要于商业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公司和上述相关全资子(孙)公司会同保荐人 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 其中: ㈠山东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于 2024年 8月 29日,公司、山东公司与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保荐人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 ㈡河北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于 2024年 8月 29日,公司、河北公司与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保荐人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 ㈢浙江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 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于 2024年 8月 29日,公司、浙江公司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保荐人签署了 《四方监管协议》。 ㈣宁夏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开设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于 2024年 8月 29日,公司、宁夏公司与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保荐人签署了《四方监管协 议》。 上述《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年 8月 28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如下:
㈠《四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司北京建国门支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山东中绿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 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 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10265000000720388,截止2024年8月28日,专户 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山东中绿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 为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 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 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 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 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 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 (每月 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京奇、漆宇飞或其他项目 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 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 “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 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 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email protected]。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 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 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 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 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 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 (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 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 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 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㈡《四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 内容: 甲方: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 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 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20000093720600160254836,截止2024年8月28日, 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 公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设备升级改造及非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 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 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 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 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 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 (每月 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京奇、漆宇飞或其他项目 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 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 “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 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 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email protected]。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 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 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 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 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 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 (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 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 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 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㈢《四方监管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浙江蓝天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与中信 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签订的《四 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蓝天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以下 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 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0200059019200484524,截止2024年8月28日,专 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浙江蓝天废旧家电回收处理 有限公司新增年处理 100万台废旧家电处理能力及智能化改造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 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 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 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 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 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 (每月 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京奇、漆宇飞或其他项目 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 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 “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 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 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email protected]。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 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 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 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 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 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 (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 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 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 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㈣《四方监管协议》四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与 中信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签订的《四方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 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11050166360009008722,截止2024年8月28日, 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仓储物流自动化智能化技 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 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 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 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 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 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 (每月 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京奇、漆宇飞或其他项目 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 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 “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 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 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email protected]。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 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 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 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 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 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 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 (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 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 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 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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