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材股份(68856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材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1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10,91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1,346.61万元(含税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9,563.39万元。前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0200026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北京航材优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材优创”)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航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航空高性能弹性体材料及零件产业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航材优创,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向航材优创累计投资40,000万元,现拟使用募集资金24,700万元向航材优创增资用于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其中5,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19,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航材优创的注册资本由15,000万元增加至20,000万元,公司仍持有航材优创100%股权,航材优创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本次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航材优创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航空高性能弹性体材料及零件产业项目”的实施主体航材优创增资,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该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其他募投项目和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六、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航材优创已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人及开立专户所在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定期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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