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603043):广州酒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8月)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18:26:29 中财网
原标题:广州酒家:广州酒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8月)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8月28日,经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
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
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运作》《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
方案的制定及执行;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评方案的
制定及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
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受本工作制度的约
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
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
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
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会少于规
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人数以前暂
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
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相关制度,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
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公司董事的考评方案,可作为
股东大会审议是否续聘董事的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的高管人员的考评方案,可作为董事会是否续聘高管人员的
依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
开,并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相关内容书面通
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
意方为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若于会议讨论事项存
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的委员以传真方式签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
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
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书面表决(含邮件、电子签名、传真表决等)。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
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
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
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最迟于表决完
成之次日,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
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记录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与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薪酬
与考核相关事项的评议过程等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公
司依规定程序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议结论公开之前对决议
结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对董事、高管
人员职责履行、工作业绩、忠实与勤勉义务的履行等情况进
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
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与考评相关问题向董事、
高管人员提出质询或询问,相关董事、高管人员应及时作出
回答或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
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考评方案,对董事及高
管人员进行绩效考评;
(二)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考评结果提出董事及高管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考评方案,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称“以上”含本数;“过”、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后施行,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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