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603043):广州酒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8月)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8月28日,经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 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 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运作》《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 方案的制定及执行;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评方案的 制定及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 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受本工作制度的约 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 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 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 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会少于规 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人数以前暂 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 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相关制度,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 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公司董事的考评方案,可作为 股东大会审议是否续聘董事的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的高管人员的考评方案,可作为董事会是否续聘高管人员的 依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 开,并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相关内容书面通 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 意方为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若于会议讨论事项存 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的委员以传真方式签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 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 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书面表决(含邮件、电子签名、传真表决等)。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 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 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 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最迟于表决完 成之次日,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 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记录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与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薪酬 与考核相关事项的评议过程等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公 司依规定程序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议结论公开之前对决议 结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对董事、高管 人员职责履行、工作业绩、忠实与勤勉义务的履行等情况进 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 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与考评相关问题向董事、 高管人员提出质询或询问,相关董事、高管人员应及时作出 回答或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 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考评方案,对董事及高 管人员进行绩效考评; (二)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考评结果提出董事及高管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考评方案,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称“以上”含本数;“过”、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后施行,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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