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吉药(300108):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吉药 公告编号:2024-076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近日收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4)吉 0602执恢 82号之四文件。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进展的基本情况 案件:关于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浑江银行”)与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2年 8月 10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公司已收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2)吉 0602民初 1506号文件及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浑江中心下发的《调解协议书》(2022)吉企白调字第 273号文件。公司于 2022年 11月 7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2),公司已收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吉 0602执 1722号文件。公司于 2024年 4月 15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公司已收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4)吉 0602执恢 82号、《执行裁定书》(2024)吉 0602执恢 82号文件。公司于 2024年 6月 4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资产被司法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公司下属公司金宝药业2,355公斤鹿茸以283,542.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514.03公斤人参流拍。 2024年8月29日,公司收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4)吉0602执恢82号之四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农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对上述案涉质押物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农商行的申请对上述质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其中2,355公斤鹿茸于2024年6月1日以283,542.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514.03公斤人参经过两次拍卖流拍后,农商行向本院提出变卖申请,本院于2024年7月4日启动变卖程序。近日农商行向本院申请要求中止变卖,以第二次流拍价以物抵债接收514.03公斤人参。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以物抵债接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存放在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内的514.03公斤人参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本案欠款,具体抵债金额以实际出库重量计算。上述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2、解除对存放在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内的514.03公斤人参的查封。 二、累计诉讼情况 1、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5民初 16562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上述拍卖于 2022年 10月 13日结束,已流拍。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变卖公告》文件,国药控股已启动对子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已流拍)。国药控股不接受以物抵债。 2、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 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民初 10784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执 3696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执 3696号。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执 3696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执 3696号。2023年 4月 17日,公司收到中民投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3、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7号。上述判决生效后,兴业银行向长春中院申请执行,长春中院立执行案号(2021)吉01执647号。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吉01执64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2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202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梅河建设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公司于 2024年 2月 29日收到长春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3)吉01执异 679号文件。裁定主要内容为变更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吉 01执 64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4、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民初 153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执 146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2023年 4月 20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2023年 12月 20日,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行裁定书》(2021)吉 05执 146号之八、《结案通知书》(2023)吉 05执恢93号。 5、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民初 649号、《民事判决书》(2021)吉 01民初 649号。2023年 4月 25日,公司收到吉煤投资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6、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 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民初 682号、《民事判决书》吉 01民初 682号。2023年 4月 25日,公司收到华夏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7、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 05民初 12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执 235号等文件。2023年 4月 18日,公司收到农业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8、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民初 1316号。 2022年12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 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该笔借款转让给梅河建设后,公司已全部清偿。 9、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执行通知书》(2021)吉01执1289号、《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72号。4月20日,公司收到光大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该诉讼尚未结案。 10、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嘉佑”)买卖合同纠纷 因安徽嘉佑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 11、与四平市铁西区泰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包装”)买卖合同纠纷 因泰合包装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148号。 12、与新疆神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医药”)、北屯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济堂医药”)、陈胜发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金宝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营销”)认为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欠药品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已做出《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1382号。 13、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建设银行认为金宝药业贷款逾期,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保证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 0502民初 3042号。2023年 4月 14日,公司收到建设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1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与公司参股公司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海通”)借款合同纠纷 因哈尔滨银行认为吉林海通已构成违约,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2022)辽 02民初 692号、《民事判决书》(2022)辽 02民初 692号、《执行通知书》(2023)辽 02执 1002号、《执行通知书》(2024)辽 02执恢 86号文件、《执行裁定书》(2024)辽 02执恢 86号文件。 15、浑江银行与公司子公司金宝药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因浑江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收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22)吉 0602民初 1506号文件及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浑江中心下发的《调解协议书》(2022)吉企白调字第 273号文件、《执行通知书》(2022)吉0602执 1722号文件、《执行通知书》(2024)吉 0602执恢 82号、《执行裁定书》(2024)吉 0602执恢 82号、《执行裁定书》(2024)吉 0602执恢 82号之四文件。 16、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与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银行认为普华制药已构成违约,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2)吉 0193执 1680号、《执行证书》(2022)吉长忠信证内经字第844号等文件。2023年 4月 19日,公司收到吉林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17、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再担保”)与吉药控股追偿权纠纷。 东北再担保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4)吉 0581民初 800号文件、《民事判决书》(2024)吉 0581民初 800号文件。 公司累计诉讼情况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8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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