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环药业(600513):联环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18:56:41 中财网
原标题:联环药业:联环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13 证券简称:联环药业 公告编号: 2024-050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环药业”)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附件二《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三《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正文修订内容对照表

条款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1元。值,每股面值1元。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 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 额股。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85,456,270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85,456,270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85,456,27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285,456,270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三年内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 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三 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三 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押权的标的。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 持公司股票。
   
   
第三十八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第(五)款、 第(六)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 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 情形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江 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或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江苏 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或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 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第六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明确 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
第一百零三 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零四 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 其职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以解除其职 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第一百零五 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会决议通过,本人或其近亲属及其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人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股东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 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第一百零八 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公司。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公 司收到辞任通知之日生效。
   
   
第一百一十 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 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 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 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 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 内容。
   
第一百三十 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决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决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三十 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 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第一百四十 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 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监 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 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 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 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 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 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 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
   
   
第一百六十 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 条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 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第一百七十 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 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 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九十 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 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 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 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不受同比例减少的限制,公司可以 进行定向减资。
   
   
   
第二百零三 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零四 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五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六 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二百零七 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八 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零九 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 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 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二十 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过”不 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 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等相关强制性内容有冲突时, 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条款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 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或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或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召开股东会。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 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 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会。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 限和期限,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过”不含本数。
三、《公司章程》附件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条款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上 证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证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通讯、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 过通讯、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
四、《公司章程》附件三《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条款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 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度至 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 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 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 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给监事会召集人。监事 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 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通 讯方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传真给监事会召集人。监事 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 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
因新《公司法》统一使用“股东会”表述,全文中“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除上述表格外,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最终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修订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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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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