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附件二《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三《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条款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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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
| 值,每股面值1元。 | 值,每股面值1元。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
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
额股。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285,456,270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85,456,270股。 |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85,456,27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285,456,270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三年内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
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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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
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三
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
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三
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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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
| | |
| 押权的标的。 | 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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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
持公司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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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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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
| | |
|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第(五)款、
第(六)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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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
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
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
| | |
| |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
第四十二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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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
情形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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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讼。
…… |
第四十八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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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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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
| | |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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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江
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或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江苏
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或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
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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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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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 …… | ……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明确
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第七十五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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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 |
第一百零三
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第一百零四
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
其职务。
……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以解除其职
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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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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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会决议通过,本人或其近亲属及其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本人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股东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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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
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
第一百零八
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公司。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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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 | 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公
司收到辞任通知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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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
一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
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
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
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
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
内容。 |
| | |
第一百三十
二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决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决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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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
八条 |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
|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第一百四十
三条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
| | |
| | |
第一百四十
四条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第一百六十
条 |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监
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六十
六条 |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六十
七条 |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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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
八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
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
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
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 |
|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 |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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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
九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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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
条 |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
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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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 |
第一百七十
六条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第一百七十
七条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 |
第一百七十
八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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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
七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
九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第二百零一
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
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不受同比例减少的限制,公司可以
进行定向减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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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
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
| | |
|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零四
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第二百零五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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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零六
条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
| | |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第二百零七
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 | |
| | |
第二百零八
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 | |
| | |
第二百零九
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 | |
| | |
第二百一十
一条 |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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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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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一十
七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 |
| | |
| | |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 | |
| | |
第二百二十
条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过”不
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
三条 |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等相关强制性内容有冲突时,
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内容为准。 |
除上述表格外,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最终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修订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