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000627):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3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30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年8月29日上午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年8月29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国华汇金中心)1幢2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九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龙飞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证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82人,代表股份2,917,774,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567%;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 179人,代表股份51,011,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32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0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2人,代表股份2,917,774,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56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提名刘益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10,460,840股 1.02.候选人:提名陈大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09,890,976股 1.03.候选人:提名龙飞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11,211,78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提名刘益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43,697,963股 1.02.候选人:提名陈大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43,128,099股 1.03.候选人:提名龙飞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 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提名姜海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11,082,413股 2.02.候选人:提名张晓苗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11,073,690股 2.03.候选人:提名胡兵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10,634,588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提名姜海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44,319,536股 2.02.候选人:提名张晓苗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44,310,813股 2.03.候选人:提名胡兵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43,871,711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 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提名沈坚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09,959,678股 3.02.候选人:提名夏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2,911,017,515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提名沈坚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3.02.候选人:提名夏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44,254,638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报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894,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7%;反对4,79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31,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332%;反对 4,79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0%;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8%。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5.00 关于确定公司监事报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2,896,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8%;反对4,79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弃权8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33,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381%;反对 4,79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0%;弃权8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6.00 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29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4%;反对4,3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3%;弃权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30,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167%;反对 4,3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83%;弃权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7.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27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9%;反对4,4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弃权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15,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859%;反对 4,4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1%;弃权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 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265,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5%;反对 4,4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9%;弃权 1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02,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614%;反对 4,4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1%;弃权1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9.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3,265,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5%;反对 4,4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9%;弃权 1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02,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614%;反对 4,4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1%;弃权1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10.00 关于制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对 4,65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5%;弃权 2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43,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567%;反对 4,65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18%;弃权2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彭磊 方伟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磊、方伟为本次股东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9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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