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002731):会计政策变更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4-052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作出的调整。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1、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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