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301327):监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19:56:28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宝新能: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深圳市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监事按照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3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但在保障监事知情并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及其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在召开10日前、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2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监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有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照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按照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送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书面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若本规则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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