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信工业(301053):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远信工业: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股票代码:301053 股票简称:远信工业 公告编号:2024-058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YOANTION INDUSTRIAL INC.,LTD. (注册地址:新昌县澄潭工业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信工业”、“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及上市保荐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2024年 8月 14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远信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246。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8,646.70万元(2,864,670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8,646.70万元(2,864,670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4年 9月 3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4年 8月 16日至 2030年 8月 15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5年 2月 24日至 2030年 8月 15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远信工业主体信用级别为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 A。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841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4年 8月 1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2,864,67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28,646.7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15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 28,646.7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 28,646.70万元。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28,646.7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年 9月 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远信转债”,债券代码“123246”。 本公司已于 2024年 8月 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OANTION INDUSTRIAL INC.,LTD. 注册资本:8,175.25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少军 成立日期: 2010年 06月 04日 上市日期: 2021年 09月 01日 注册地址:新昌县澄潭工业区 办公地址:新昌县澄潭工业区 邮政编码:31259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56197056N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远信工业 股票代码:301053 联系电话:0575-86059777 传真:0575-86059666 公司网址:http://www.yoantion.com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安装:纺织机械、印染机械、机械配件;计算机软件及硬件开发;货物进出口。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81,752,500股,股本结构如下: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一)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新型节能环保拉幅定形机等纺织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产品及服务为拉幅定形机、定形机改造、自动缝头机、除尘除油热能回收设备及高温智能染色机。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拉幅定形机为业务核心,同时布局自动缝头机、高温智能染色机、除尘除油热能回收设备等产业链上下游的纺织设备,不断扩充自身产品矩阵。 (二)公司的主要产品 1、拉幅定形机 拉幅定形机是染整工序中的关键设备。拉幅定形机通过在高温下对纺织物进行拉幅定形处理,可以改善纺织物的幅宽、克重、手感、颜色等特性,同时可以起到稳定纺织物尺寸的作用。 2、定形机改造 公司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对拉幅定形机进行定制化的改造,包括改变拉幅定形机加热方式和升级配置等。其中,改变加热方式的主要原因系原有设备不满足环保要求,而升级配置主要目的为提高产能或适应面料加工需求。 3、自动缝头机 自动缝头系拉幅定形的前段工序,公司生产的自动缝头机可以提升拉幅定形的前段放缝工序的自动化程度,能够做到自动称重、计匹,自动切边及自动缝边,进一步满足下游客户数字化生产和智能化管理的要求。 4、除尘除油热能回收设备 除尘除油热能回收设备用于收集和处理织物定形过程中产生的高温废气,属于定形机的配套设备。该产品一方面配备了静电除尘器用于净化拉幅定形过程中含有工艺废油、环境污染物的废气,另一方面配备了用于热回收的热交换器,可以将热能以加热空气或加热水的形式重新用于生产,减少热量损耗。该产品满足了下游客户对于拉幅定形过程中的废气处理需求,符合节能、环保的整体行业发展方向。 5、高温智能染色机 高温智能染色机主要用于织物染色,主要应用于棉、化纤及混纺织物等面料的前处理、染色、后处理等工艺环节。该产品配置了自动调节喷嘴系统、横向染液循环系统、均匀分水系统,有效提高织物水洗牢度、节省皂洗时间及能耗。该产品满足了下游客户对于节能化、智能化生产设备的需求,符合国家及产业政策绿色、环保、节能的发展方向。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远威科技持有公司 55.43%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远威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陈少军、张鑫霞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控制公司 68.61%的表决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中,陈少军直接持有公司 2.69%的股份,张鑫霞直接持有公司 4.37%的股份,陈少军和张鑫霞夫妇通过持有远威科技 66.14%的股权控制公司 55.43%的表决权,陈少军通过持有远琪投资 13.19%的出资额并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 6.12%的表决权。 陈少军先生,出生于 1974年 1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4年 5月至 2010年 5月,就职于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盛东机械有限公司。2010年 6月与其配偶张鑫霞共同创立远信机械,现任远信工业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少军系中国纺织机械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印染机械分会执行会长,全国纺织行业十大绿色先锋人物,中国纺织行业年度创新人物,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张鑫霞女士,出生于 1978年 3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8年 5月至 2010年 5月,就职于浙江印染机械有限公司;2010年 6月至2016年 3月,担任远信机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 12月至今担任远信工业董事。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8,646.70万元,发行数量为2,864,670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2,617,518张,即261,751,80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1.37%。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646.7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15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28,646.7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28,646.70万元。 7、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2,617,518张,即261,751,80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1.37%;网上认购部分有效申购数量为72,487,493,820张,网上最终配售247,150张,中签率为0.0003409553%,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为241,086张,即24,108,60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42%;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可转债的数量为6,066张,即606,60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21%。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
单位:万元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28,646.70万元,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2,617,518张,即261,751,80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1.37%;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为241,086张,即24,108,60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4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包销可转债的数量为6,066张,即606,60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21%。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含税的保荐承销费及持续督导费后,已于2024年8月22日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044号《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 本次发行已经本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2月17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年1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1月1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已于2023年11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2月18日出具《关于同意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41号)。 (二)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三)发行规模:人民币28,646.70万元。 (四)发行数量:2,864,670张。 (五)上市规模:人民币28,646.70万元(2,864,670张)。 (六)发行价格:100元/张。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8,646.7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28,008.10万元。 (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28,646.7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果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部分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对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要求的部分予以置换。 (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8,646.70万元,发行数量为 2,864,670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票面利率与到期赎回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 0.50%、第二年 0.70%、第三年1.00%、第四年 1.7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到期赎回价为 118.00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8.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信用评级及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远信工业主体信用级别为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 A。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4年 8月 22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 2月 24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0年 8月15日)止(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九)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3.25元/股,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十)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元。 (十三)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8.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四)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即 2028年 8月 16日至2030年 8月 15日,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五)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六)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4年 8月 16日(T日)。 (十七)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1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八)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15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1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 A股普通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3.5040元可转债的比例,并按 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1张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每股配售 0.035040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81,752,500股,发行人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未持有股份,即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 81,752,5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 2,864,607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2,864,670张的 99.9978%。由于不足 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1053”,配售简称为“远信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远信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371053”,申购简称为“远信发债”。最低申购数量为 10张(1,000元),每 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张的必须是 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 10,000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日日终为准。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出现 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个月(按 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不得超过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十九)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二十)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远信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远信转债将于上市首日开始交易。 (二十一)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对认购金额不足 28,646.70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 28,646.70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8,594.01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由主承销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注册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及保荐协议将原股东优先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及包销金额汇总,按照承销及保荐协议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十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依据《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等相关事项如下: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到期兑付本次可转债本金和利息; (2)在满足转股条件时,可以选择将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3)在满足赎回条件、回售条件时,要求公司执行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6)监督公司涉及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有关行为,当发生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事项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使或者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代其行使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 (7)监督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受托履责行为,并有权提议更换受托管理人;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约定所从事的受托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行为,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追认的,不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及责任; (4)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并受其约束; (5)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他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公司启动诉讼、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券持有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各类保证金、担保费,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因按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不得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其先行垫付; (7)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8)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已经或者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 (6)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 (7)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向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 (12)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3)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二十三)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28,646.7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对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要求的部分予以置换。 (二十四)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五)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根据公司与中信证券签署的《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公司聘任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中信证券的监督。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信证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可转债视作同意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约定。 (二十六)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 12个月,自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 2024年 1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24年 1月 18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延长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有效期等相关议案,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 12月。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远信工业主体信用级别为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 A。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最近三年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自 2021年 1月 1日至今,公司未发行债券,无需要履行的债券偿还义务。 四、本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自 2021年 1月 1日至今,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远信工业主体信用级别为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 A。 一、公司偿债能力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二、与可比上市公司比较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指标比较情况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