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欣科技(30049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20:21:45 中财网
原标题:润欣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8月)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的投资管理体系,充分体现可靠、科学、高效的投资决策原则,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依照《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管理中的职责:

(一)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勤勉尽责。在公开募集前,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 公司总经理负责募投项目及其募集资金的总体管理;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
(四) 产品技术部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五) 投资管理部是公司募投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报批,统一组织制定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公司年度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过程控制与监督管理;

(六) 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财务核算,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台帐管理,实施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控,做好帐务处理和数据统计工作;

(七) 公司监事会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招股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招说明书预测的水平。公司审计部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要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 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五)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 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系统中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投资管理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及原因;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应按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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