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惠云钛业(30089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20:36:36 中财网
原标题:惠云钛业: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云钛业”或“公司”)2022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惠云钛业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惠云钛业于 2024年 8月 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

为支持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 ,进一步推动市场销售业绩增长,帮助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其资金压力,加速公司资金回笼,并加强与客户合作关系,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或子公司)拟在银行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下,本次新增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含)的额度为公司(或子公司)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融资用途仅限于客户支付公司或子公司货款,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具体事宜。该担保额度有效期为 12个月(2024年 8月28日至 2025年 8月 27日),其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供应链融资是指以客户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为基础,在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条件下,银行向客户提供贷款以购买公司(或子公司)产品,客户在还款期限内分期向银行偿还贷款。如果客户不能如期履约还款,公司(或子公司)将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偿还逾期款项并要求客户及其他反担保人就该供应链融资下的担保履行反担保义务。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对象
被担保人为公司及子公司信誉良好的优质客户,具体由公司根据业务情况,向合作银行进行推荐并完成认证。公司与上述担保对象无关联关系,本次合作为非关联交易。
2、参与供应链融资的客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客户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2)客户和公司(或子公司)之间为销售关系,非寄售关系、代销关系,且合作时间在 2年(含)以上,履约记录良好,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 (3)客户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4)公司根据管理要求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方式拟为连带责任保证,拟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担保协议实际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合作协议或保证合同为准。担保款项用途仅限于被担保客户向公司(或子公司)支付采购货款,即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基础,向公司指定的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银行向客户提供用于向公司采购货物的融资业务。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
针对为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将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明确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担保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负责对纳入担保范围的客户的资质进行严格评审,依据筛选标准谨慎选择担保对象,确保担保范围内的客户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 2、指定银行授信额度下的融资款用途限于向公司或子公司支付采购货款; 3、公司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要求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根据双方协商认可的方式办理。公司将谨慎判断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及反担保提供方实际担保能力。公司为客户履行担保责任后,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依法享有追偿权。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或子公司)为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融资用途仅限于客户支付公司或子公司货款,有利于公司开拓市场,扩大公司(或子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同时对于客户,可以利用公司良好的资信等级和高质量的成熟产品,取得融资机构较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公司严格筛选担保对象,且存在反担保措施,整体风险可控。

六、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董事会意见
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有助于公司开拓市场、开发客户,同时有助于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实现了公司与客户的共赢,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事项。本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拟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是管理层基于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的决策,总体风险可控,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该担保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上述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5,000万元 (含本次),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0元。

2、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东莞证券对惠云钛业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 彬 郭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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