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688686):舆情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21:01:58 中财网
原标题:奥普特:舆情管理制度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舆
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舆情类型包括: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
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
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
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统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
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
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如适用);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牵头,由证券部、市场推广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收集、分析、
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第八条 证券部、市场推广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汇总各类舆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题、内容、来源、影响、后续措施及跟进情况等,并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以及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
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公告、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公
司其他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
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
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
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各方的疑问、消除疑
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理过程中,应以主动承
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中公平、公正地对待
涉及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
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
及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
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汇报,还应向舆情工作组报
告,必要时应向广东证监局、上交所等监管机构报告,还可
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流程: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及相关部门
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
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1.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3.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
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
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
4.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及时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人员或
机构,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
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及知情人对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舆情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公众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9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