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688686):舆情管理制度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舆 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舆情类型包括: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 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 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 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统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 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 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如适用);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牵头,由证券部、市场推广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收集、分析、 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第八条 证券部、市场推广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汇总各类舆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题、内容、来源、影响、后续措施及跟进情况等,并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以及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 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公告、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公 司其他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 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 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 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各方的疑问、消除疑 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理过程中,应以主动承 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中公平、公正地对待 涉及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 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 及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 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汇报,还应向舆情工作组报 告,必要时应向广东证监局、上交所等监管机构报告,还可 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流程: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及相关部门 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 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1.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3.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 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 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 4.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及时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人员或 机构,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 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及知情人对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舆情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公众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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