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及公司运营需要,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弘扬企业家精神,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营范围是:电力生产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制造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商业物
资供销业的批发、零售;
测绘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土地整治服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城市规划设计;规
划设计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数据处理
和存储支持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营范围是:电力生产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制造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商业物
资供销业的批发、零售;合同能源管理;建
设工程施工;
测绘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土地整治服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城市规划设计;规
划设计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数据处理
和存储支持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
明面值。 | 明面值。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
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
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
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
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
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
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
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
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本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
行使质权。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和《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
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
……..
3、加强教育培训,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司相关人员的
法律、法规意识和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认识,
不断提高公司规范动作水平。 |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有
效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3、加强教育培训,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公司相关人员的法
律、法规意识和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认识,不
断提高公司规范动作水平。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
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原(五)点删除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做出决议。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广东省梅州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广东省梅州市。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
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
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决定,并书
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
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
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原第(四)点删除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董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提名。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一)监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提名。 | 第九十七条 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董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提名。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一)监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提名。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
同类的业务。
董事会对上述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的事 |
| 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
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原第(四)点删除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可以
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公司未设监事会副主席,或者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可以设
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公司未设监事会副主席,或者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通过。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
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三)……上市公司年
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
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三)……公司年度报告
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 |
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
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
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
收益情况。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
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 |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
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
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
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
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
施。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
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
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
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
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
司董事会结合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
况等因素提出、拟订。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
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
事)同意并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在必要时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
便利条件。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对董事
会及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和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
董事会结合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
等因素提出、拟订。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并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时,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必要时为
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
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
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
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
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
|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
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
终止;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
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
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
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
| 人。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在章程未及修改前,以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 |
《公司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附件内容因《公司章程》的上述修改发生变化的,其相应条款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一并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章程(草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