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600787):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22:46:50 中财网
原标题:中储股份: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24-039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
1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授权 董事会决定前述事项的调整或变更;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授权 董事会决定前述事项的调整或变更;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2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制订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 公司的经营计划和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 并净资产值百分之十的投资方案(不含土 地);决定购置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 并净资产值百分之三十五的土地;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对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 公司的经营计划和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并 净资产值百分之十的投资方案(不含土地); 决定购置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并净资 产值百分之三十五的土地;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对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
 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报酬和奖惩等 事项; (十二)审议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制订董事会的报告;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二十) 决定公司的法治建设、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对公司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 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报酬和奖惩等 事项; (十二)审议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制订董事会的报告;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 (二十) 决定公司的法治建设、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对公司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 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下: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 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况下,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母公司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预计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需偿还已 发行的长期债券(含中期票据)本息; (2)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实施重大投 资、收购资产等重大现金支出累计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3) 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 报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数并且累计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 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其政策目标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母 公司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预计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需偿还已发 行的长期债券(含中期票据)本息; (2)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实施重大投 资、收购资产等重大现金支出累计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3)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 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并 且累计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4)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留意见 (5)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5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程序: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 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 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 决议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与 中小股东沟通与交流,听取中小股东意见与 诉求; (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 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 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 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的方式与中小股东沟通与交流,听取中 小股东意见与诉求; (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下一步为
  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该议案尚需获得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3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