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002524):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年8月29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60万股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3人 4.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62元/股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眼科”或“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8月29日,以人民币1.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光正眼科从二级市场自行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8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19.994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1,455.202万股的1.79%。其中首次授予859.994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较之2022年营业收入的实际增长率(A)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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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当年度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6日,在公司内部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除因输入有误导致5名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登记的姓名不一致,监事会已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以及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289人调减至286人外,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其他任何异议或不良反应。2023年9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4)。 3.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9月1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新增股份)》(公告编号:2023-090),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新增部分授予149名激励对象合计341.505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6%。授予的股份于2023年10月25日上市流通。 7.2023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回购股份)》(公告编号:2023-09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股份部分授予104名激励对象合计399.994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8%。授予的股份于2023年10月25日上市流通。 8.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共计取消前述人员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5.5万股,因此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919.9946万股调整为914.4946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59.9946万股调整为854.4946万股,预留部分60万股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89人调整为286人。此外,286名激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本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8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8月29日,以人民币1.6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本次授予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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