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30105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23:16:29 中财网
原标题:汇隆新材: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汇隆新材
保荐代表人:周旭东联系电话:0571-87902754
保荐代表人:钱红飞联系电话:0571-8790379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无,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无,计划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6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及问题及结论意 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次数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无,拟下半年开展培训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无,拟下半年开展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①IPO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2023年 12月,公司收到德清县禹越镇人民 政府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因实施大运河管控,镇政府需回收公司位于 禹越镇西港村二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拟回 收具体地块分别为禹越镇 2019-019号、禹 越镇 2020-062号,合计总面积 68.778亩, 拟回收土地为公司 IPO募投项目——年产 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 期)实施地块。 公司于 2023年 12月 22日披露了《关于政 府拟收回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提示性公告》; 于 2023年 12月 28日披露了《关于签署<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于 2024年 1月 12日披露了《关于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的公告》;于 2024年 3月 4日披露 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进展的公告》。 公司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变更了 IPO募投 项目,将原募投项目“年产 15万吨智能环 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变更为新 募投项目“年产 10万吨绿色新材料项目”。 公司已通过公开招拍挂的方式竞得上述新 募投项目所在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截至本跟踪报 告出具日,公司上述“年产 10万吨绿色新
 材料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中。 ②关于土地补偿款回收进展 因大运河保护规划调整,汇隆新材上述土地 征收和款项支付事宜尚在县政府审批过程 中,相关土地补偿款项将根据后续县政府审 批情况进行支付。保荐机构将持续跟进上述 土地补偿款的回收进展。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2、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不适用
3、对欺诈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不适用
4、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关于持股意向、减 持意向的承诺函不适用
5、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6、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不适用
7、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10、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不适用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旭东 钱红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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