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301057):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23:16:33 中财网
原标题:汇隆新材: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57 证券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2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人,其中首次授予对象 13人,预留授予对象 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2.1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7%,其中首次授予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39.60万股,预留授予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2.50万股。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 2024年 8月 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议案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票 2票,同意 2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关联董事沈顺华、朱国英、张井东回避表决。因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十三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 4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2年 4月 20日至 2022年 4月 30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 5月 5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6)。

3、2022年 5月 13日,公司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8)。

4、2022年 6月 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年 6月 1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7.8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 3月 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 6月 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4年 1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十三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事项,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第二个、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日为 2022年 7月 8日,截止 2024年 7月 8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日为 2023年 4月 13日,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仍须锁定至 2025年 1月 8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仍须锁定至 2024年 10月 13日方可进行解除限售,将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7800万元; 2、2023年公司产品销量不低于7.8万吨。2023年公司产品销量完 成7.9169万吨,高于7.8万 吨。首次授予第二个、预 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全部在 有效期内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 标已达成。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 际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评价等级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100% 60% 0% 标准系数N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 系数(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 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首次授予的13名激励对 象、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 对象2023年度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均为 优秀,其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均为100%。   
 评价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标准系数N100%6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首次授予的 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获授的 10万股已于 2023年 9月 7日完成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 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合计 6万股已于 2024年 3月 22日完成回购注销。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2、解除限售人数:13人
3、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9.60万股。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实际可解除限售情况:
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 数量占已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量的 比例
张井东中国董事、副总经理20.006.0030.00%
邓高忠中国副总经理20.006.0030.00%
沈永娣中国财务总监20.006.0030.00%
沈永华中国副总经理15.004.503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9人)57.0017.1030.00%  
合计132.0039.6030.00%  
注:上表中若出现分项数合计与总数出现差异,均因为四舍五入存在尾差造成。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2、解除限售人数:1人
3、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50万股。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实际可解除限售情况:
职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 数量占已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量的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1人)5.002.5050.00%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其中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39.60万股;符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2.50万股。根据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4年 7月 8日届满;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4年 4月 13日届满,根据公司层面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待额外锁定期届满后再由公司统一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3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 39.6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1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 2.50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解除限售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期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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