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000635):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4-065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下午2:3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少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 股份160,359,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6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5,416,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3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 4,942,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 人,代表股份4,915,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 份4,905,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43,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300%;反对 5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2757%;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2,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7.9406%;反对5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29%;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5%。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 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6,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930%;反对 5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3590%;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5,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7.8002%;反对5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83%;弃权 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5%。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 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227,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0%;反对 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70%;弃权 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4,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3249%;反对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03%;弃权 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武文伽、王晓晨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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