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力 特(000635):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文伽、王晓晨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8 月29日再次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8月29日在公司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田少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160,359,20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6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5,416,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3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4,942,39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62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人,代表股份4,915,66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4,905,70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三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43,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300%;反对5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57%;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2,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7.9406%;反对 5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29%;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5%。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6,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930%;反对5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90%;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5,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7.8002%;反对 5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83%;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5%。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227,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0%;反对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4,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3249%;反对 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3%;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8%。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全部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武文伽 经办律师:武文伽、王晓晨 2024年8月30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