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00221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23:31:42 中财网
原标题:大为股份: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八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明 ......................................................... 3 第二章 释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8 第五章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11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 11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11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 13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己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 14 第六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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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大为股份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大为股份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大为股份提供,大为股份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大为股份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3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大为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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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大为股份、上市公司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 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 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 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 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权日/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 期,授权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 格
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权/授予之日起至所 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和所有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 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 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
行权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 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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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 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 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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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大为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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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6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同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并于2023年7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3年7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四、2023年8月3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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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向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总计167.73万份权益,其中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59.5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8.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2023年9月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59.5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

2023年9月18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08.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9月21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36,000,000股增加至237,082,200股。

七、2023年11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3年11月21日为预留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15.4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6.7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八、2023年12月14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5.4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

2023年12月20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6.7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37,082,200股增加至237,250,000股。

九、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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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任 一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述任一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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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 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0% 首次授予的限 第二个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 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0% 第三个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 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鉴于公司已 于 2022年出售所持有子公司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 欧乐”)全部股权,四川欧乐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因此2022年营业收 入以剔除四川欧乐2022年营业收入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2022年公司经审 计的营业收入剔除四川欧乐的营业收入为56,034.94万元。经审计,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为 73,268.12万元,增 长率为 30.75%,不 低于20%。 因此,公司2023年 业绩考核达标。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00%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整体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据激 励对象的业绩完成情况、能力行为表现等综合评定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级,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个人层面评价标 A B C D E 准(KPI考核)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 100% 70% 0% 售比例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 益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权益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待改进)及以上,则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不合格),则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10名激励对象在 2023年度的个人绩 效考核均为“合格 (含)及以上”,本 次解除限售比例均 为 100%;3名激励 对象已离职,不符 合激励对象资格,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将由公司回购注 销。     
 个人层面评价标 准(KPI考核)A 优秀B 良好C 合格D 需改进E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100%70%0%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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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职务首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 数量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首次获授剩 余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本次可解除限 售数量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何强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 书24.607.3817.220.0311%
全衡副总经理兼董 事长助理12.603.788.820.0159%
钟小华财务总监4.701.413.290.0059%
连浩臻副总经理、信 息事业部总经 理6.301.894.410.0080%
高薇董事11.223.3667.8540.014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5人)39.3011.7927.510.0497% 
合计98.7229.61669.1040.1248% 
注:(1)上述“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获授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0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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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己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5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3人调整为1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8.22万股调整为98.72万股。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情参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及相关公告。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和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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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为股份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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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 8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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