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及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章程 | 修订后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二条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
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成都富森美家居置业有限公司
改制的基础上,由成都富森美家居置业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成都 市成华
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由成都市成华区行
政审批局颁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8725370041R 的《营业执照》。
公司于 2016年10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400.00 万
股,于2016年1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 规定,在成都富森美家居置业有限公司改制的基
础上,由成都富森美家居置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成都 市成华区行
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由成都市成华区行政
审批局颁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8725370041R 的《营业执照》。
公司于 2016年10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400.00 万股,于2016年11月9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四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一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
面额。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
司股票。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845.894 万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845.894 万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额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
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
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
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发行新股增资注册资本
时,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可以参加对新增股份的
认购,但非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具有优先认购
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至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
|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
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 公司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
| |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 |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 |
| |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章程规定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程序,将依法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12 个月内向他人担保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
追究其责任。 |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章程规定的股
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 限和程序,将
依法追究其责任。 |
第四十条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百万元。 | 第四十条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交易,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相关额度的
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
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本条所述日常经营活动即日常交易包括下列
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接受劳务;出
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
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 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交易,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总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
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本条所述日常经营活动即日常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接受劳务;
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
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
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按照本
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对累计原则另有规
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本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成 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为股东、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的
相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本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为股东、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上述“关联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
司董事总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
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
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整披露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
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整披露 |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
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 国证监
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
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
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
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
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
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过半数通
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
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 30%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
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
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持有或者合
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直接向股东大
会提出审议;但是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
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便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持有或者合并持
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分
别提出,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会提出审议并批准;持有
或者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直接向
股东会提出审议;但是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 |
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
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人数应当多于拟
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
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表决票集中投给一名候选
人,也可以 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依照董事、监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 人选;
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三)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独立董事
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四)两名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
有其中一人当选的,股东大会应对两位候选人再次
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
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
职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
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
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
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表决票集中投给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依照董事、
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
东会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三)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独立董事
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四)两名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
能有其中一人当选的,股东会应对两位候选人再
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会议结束后
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会议结束
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
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 1/2。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如下: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与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未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除非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
| |
| |
| |
| |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具体如下: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第九十七
条及本条规定。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解任。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但是对于独立董事的辞职,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但是对于独立董事的辞职,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董事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
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
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 |
|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
| |
| |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专门委员会
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专门委
员会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
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决定
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之外的交易事项(不含关联交
易)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发生的交易数额不足
董事会权限标准上限 20%的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除外),可以由董事长审慎决定后执行,并报
董事会备案;不足董事会权限标准上限 10%的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除外),可以由总经理审慎
决定后执行,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
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决
定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之外的交易事项(不含关
联交易)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发生的交易数额不
足董事会权限标准上限 20%的 交易(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除外),可以由董事长审慎决定后执行,
并报董事会备案;不足董事会权限标准上限 10%
的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除外),可以由总
经理审慎决定后执行,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应
当由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执行。
总经理有权决定除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
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
(四)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执行。
总经理有权决定除需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
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
(四)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表决。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
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
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
责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选
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
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
执行职务的报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
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
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 知以微信、通讯
电话、电子邮件、邮件、公告、传真、专人通知或
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
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 知以微信、
通讯电话、电子邮件、邮件、公告、传真、专人
通知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 |
| 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
会批准。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
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
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1.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发生,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其中,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
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常的资金
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
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
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营业收入增长迅
速与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范围。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 | 2.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或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高于70%,或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数,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
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常的资金
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
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的
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发生时,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
|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的范围。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兼顾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营业收入增
长迅速与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与其持股 90%以上的
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
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
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本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本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因解散、被宣
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
公告公司终止;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
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请求,由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
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
|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
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或《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证券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