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立特材(002318):反舞弊与举报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23:41:48 中财网
原标题:久立特材:反舞弊与举报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其它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行为,特别是董事、监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为个人谋取或为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包括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礼品卡等现金形式,或高档娱乐消费、旅游、安排亲属亲信等非现金形式的利益输送;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五)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此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或使公司财务报告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六)未经授权,假借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七)窃取、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九)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十)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十一)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职责范围内的舞弊行为进行处理,对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行为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舞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部、法务部进行举报。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法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二)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三)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开展反舞弊宣传活动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
(五)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法务部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可以是在开展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和管理审计的同时同步进行反舞弊案件的调查,也可以以专项调查的方式组织舞弊案件的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法务部在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时,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资源部、信息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资料和数据时,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的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法务部在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时,根据跨部门需要可以会同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部、办公室等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调查组。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法务部在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时,若涉及对公司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举报,应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决定进一步调查后,由公司审计部人员和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若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可以安排公司审计部、法务部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还可视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参与、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务部可以与公司外部有关机构(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等)建立联系,交流信息,以利于舞弊案件调查的开展。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重要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财务、审计等与资金和财务数据相关的人员,信息化岗位人员,核心的研发、采购及销售岗位人员等。

员工在入职过程中应当签署反舞弊廉洁承诺书。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公司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如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当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员工在熟悉相关行为准则、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工作中养成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习惯,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明确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面的责任并努力提高反舞弊思想水平和技能;
(三)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遵守诚信道德规范,针对发现的舞弊行为应及时通过举报渠道反馈审计部与法务部;
(四)将公司反舞弊工作要求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利益相关方,如公司客户、供应商、监督机构和股东等,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五)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六)其他有利于公司预防舞弊行为的方式。

第十九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企业风险评估工作。公司管理层应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二)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公司管理层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公司各层面和各部门建立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不兼容岗位分离、绩效数据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三)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项目实施和采购等领域,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绘制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关联,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使其发挥作用等。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日常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管理和监督活动,也包括为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要求进行的各项测评活动。

第五章 舞弊的举报、调查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建立职业道德问题及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等,并将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等对外公布,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均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等途径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审计部应建立流程,规定如何接受、保留、处理指控以及员工、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的举报信息,并留下书面记录供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查阅。
第二十三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应得到审计部的授权,且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姓名、所在部门等信息在审计部进行登记备查。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和开展调查的员工在调查工作中应受到公司的保护。

公司禁止任何报复行为,或对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事件经批准调查后,按照本制度规定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调查完成后,应当及时出具调查报告。根据被举报人身份、职务不同,分别向对应决策机构报告并提交审议。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审计部按归档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依据报告性质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分别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实名举报,调查小组应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八条 反舞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所办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在受理、调查举报案件时,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个人第六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三十条 所有涉及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等相应的处罚。公司管理层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理由。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检举、揭发、配合调查有重大贡献的员工,公司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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