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23:41:54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莱士: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6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提案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3/4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 8月 29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 8月 29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8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8月 29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龚鹰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36人,代表股份3,035,961,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50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人,代表股份 1,766,380,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18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530人,代表股份 1,269,580,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31人,代表股份 789,005,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89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人,代表股份 21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527人,代表股份 788,790,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86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 8月 26日),公司总股本为6,637,984,83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2,000,000股,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033,674,9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7%; 881,58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1,404,61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86,719,11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2%; 881,58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 1,404,61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舒伟佳、刘浩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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