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标(873122):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时间:2024年08月29日 00:29:36 中财网
原标题:中纺标: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证券代码:873122 证券简称:中纺标 公告编号:2024-053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8月 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管理的各级企业(含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单位财务收支、经营绩效、资产质量的真实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内部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发展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及下属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风控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及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独立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含审计项目计划)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二)按照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标准、业务流程等,组织实施各类审计工作;
(三)定期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公司内外部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工作;
(五)加强公司系统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统筹调配公司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力量;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教育、业务交流研讨等工作;
(六)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制度。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由审计委员会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在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加强监督和指导,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年财务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为确保顺利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拥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权限:
(一)参加本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经营调度会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会议纪要、各类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经营管理资料等(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三)要求开通查询和检查业务、财务和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权限;
(四)就审计中发现或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和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踪调查和询问,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行为,经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类资料,经批准可暂时予以封存; (六)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绩效的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问责追责建议;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管理工作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奖励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具体工作程序,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并严格执行,以保障企业经营健康、持续,保证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到位,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舞弊行为,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要依法依规自觉接受各类内、外部审计监督,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能提供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对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应明确签署意见;对个别重点或特殊事项,应按照内部审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的各类文件、资料、说明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深入分析研究审计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要求向内部审计部门书面报告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结果。被审计单位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如有打击报复事件发生,由打击报复人员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未执行规定审计程序或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审计结论严重不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内部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有意设置障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以及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杜撰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四)拒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不力、屡审屡犯或因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8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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