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强装备(300875):《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年8月修订)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告、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规定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官网和新媒体平台的内容,将公司新闻、公司简介、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公告信息、互动问答、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官网。 第九条 将官网和新媒体平台的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官网刊载。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至少提前 5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预告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并面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公司在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前2个交易日内披露投资者关注的主要问题。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说明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介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内容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投资者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五)在公司官网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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