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600660):福耀玻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8月30日 01:35:46 中财网
原标题:福耀玻璃:福耀玻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2024-03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828
其中:A股股东人数1,827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人数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657,234,617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1,271,047,088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386,187,52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501819
总数的比例(%)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48.703908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14.79791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因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另有工作安排未能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曹晖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因另有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公司董事曹晖先生、叶舒先生、陈向明先生及吴世农先生现场出席会议,公司董事朱德贞女士、独立董事薛祖云先生、刘京先生、达正浩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公司监事白照华先生及陈明森先生现场出席会议,公司监事马蔚华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局秘书李小溪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拟变更本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类型同意 反对 弃权 
 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 (%)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 (%)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 (%)
A股1,270,792,98899.98000957,7000.004539196,4000.015452
H股385,956,72999.94023621,6000.005593209,2000.054171
普通股 合计:1,656,749,71799.97074079,3000.004785405,6000.024475

(二) 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指在公司A股股东中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 反对 弃权 
  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比例(%)代表股 份数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代表股 份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比例(%)
1《关于拟变更本公 司 2024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674,222,05199.96232657,7000.008555196,4000.029119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0)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会议资料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浏览并下载。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禄生、林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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