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微半导(688261):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反商业贿赂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30日 01:55:25 中财网
原标题:东微半导: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反商业贿赂制度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反商业贿赂制度
(2024年 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业活动,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预防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树立廉洁、勤勉、自律的作风,坚决拒绝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防止损害公司、股东及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分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人员。

第四条 公司的一切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对外投资、对外联络等,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正常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或以提供境内外旅游、考察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提供、承诺、给付、接受现金、实物及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的任何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公司规定向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或接受现金、物品或其他馈赠;
(二)将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提供给相关方使用,或接受相关方提供的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
(三)给予或收受各种不当干股或红利;
(四)假借宣传费、促销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来输送或获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自己使用或给他人使用;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反商业贿赂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防范商业贿赂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贯彻落实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善公司防范商业贿赂相关规章制度;
(三)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规律,研究提出具体对策和措施;
(四)建立防范商业贿赂的举报途径及受理、调查程序;
(五)建立防范商业贿赂报告、讲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分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公司反商业贿赂工作,督促管理层建立和完善公司反商业贿赂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九条 公司设立反商业贿赂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对公司反商业贿赂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等。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是公司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分公司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能包括:
(一)受理、登记商业贿赂案件的举报线索;
(二)组织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
(三)对商业贿赂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其他反商业贿赂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反商业贿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公司反商业贿赂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三章 商业贿赂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商业贿赂的企业文化环境:
(一)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应当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反商业贿赂政策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有效公布,帮助员工树立讲究诚信道德、杜绝商业贿赂的正确价值观;
(三)为员工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帮助员工正确识别商业贿赂行为,妥善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抵御不正当利益的诱惑; (四)将公司倡导遵纪守法和诚信道德的价值观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相关方,如公司客户、供应商和股东等,传递公司反商业贿赂的理念及相关要求;
(五)鼓励员工及相关方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匿名或实名举报。

第十四条 公司应结合各项商业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评估、识别发生商业贿赂行为风险较高的领域和环节,针对性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 商业贿赂案件受理、调查
第十五条 公司鼓励员工及知悉案件情况的社会各方通过电话、电子邮箱、信函等途径向公司内部审计部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依程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工作小组审批后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处理意见向处理对象送达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报董事会备查。

第十八条 处理对象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会接到申诉后,经核查发现确有新证据、新情况,可能导致原处理意见有误的,应当将相关情况资料转送内部审计部,由内部审计部重新审核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参与商业贿赂案件调查和处理的人员与涉案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发现商业贿赂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地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由此给公司业务及声誉等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确认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公司应当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视需要将处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情节严重的,公司应撤销其职务和/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理:主动交代违规违纪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检举揭发他人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强迫、唆使、威胁利用他人违规违纪的;拒不改正错误、拒不赔偿经济损失或退赔违纪所得的;多次违规违纪的。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负有领导职责的相关人员因失职、失察导致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商业贿赂案件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跟进被举报行为和事件的纠正及整改工作,并由相关责任部门具体实施。相关责任部门的整改工作应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并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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