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688165):埃夫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4年08月30日 02:05:38 中财网
原标题:埃夫特:埃夫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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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经二分之一董事表决同意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获得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董事会或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或候选事项时,如该事项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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