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国恩股份(002768):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

时间:2024年08月30日 02:44:22 中财网
原标题:国恩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768 股票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期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担保额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41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担保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控股子公司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一塑”)经营发展需要,近日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国恩一塑融资授信等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被担保方担保金额 (万元)授信单位担保 方式担保期间合同签订
1国恩一塑 (浙江)新 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70,000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舟山定 海支行连带责 任保证自主合同项下的 借款期限或贵金 属租借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三年《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0120600003- 2024年定海 (保 )字 0008号)
2      
  10,000中国民生银连带责该笔具体业务项《最高额保证合同》
   行股份有限 公司舟山分 行任保证下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日起三年(编号:公高保字第 A2002024BA0014 号)
公司本次为国恩一塑融资提供担保有助于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国恩一塑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国恩一塑资信良好,公司对其拥有绝对控制权,其经营发展前景向好,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提供担保,有助于支持子公司拓展融资渠道,保障子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其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120600003-2024年定海(保)字0008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
(3)债务人:浙江一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6月7日起至2033年7月7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7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5)最高债权额:柒亿元整。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A2002024BA0014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3)债务人: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400000162294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及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权,亦包括债权人为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5)最高债权额:壹亿元整。

(6)保证期间: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70,8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2.86%。其中,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327,8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73.25%;对合并范围外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等事项。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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