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楹(00003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中国天楹 公告编号:TY2024-50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68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严圣军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14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22日,公司股份总数2,523,777,297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40人,代表股份611,442,1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22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537,978,8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31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3人,代表股份 73,463,3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33人,代表股份 73,463,3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3人,代表股份73,463,3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0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1,061,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7%;反对30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4%;弃权7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082,6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8%;反对3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7%;弃权7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1,007,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9%;反对1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3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028,3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79%;反对10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5%;弃权3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石志杰、胡天一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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