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威医药(301331):内部审计制度
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或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5、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三)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且应当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四)内部审计部应当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五)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并索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七)根据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决定跟踪落实。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内部审计目标、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时间、各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资源、工作重点及后续审计安排等。 第十三条 确定审计对象、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成立审计组。审计组人员应由两名或以上组成,其中一名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内部审计部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对于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提交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部将最终确定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依据、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单位情况、实施审计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后续审计。内部审计部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整改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或跟踪,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审计档案管理和公司保密管理的要求,做好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四)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 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予以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审计。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对业绩快报的审计。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审查。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适用)。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如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一致的,或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8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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