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赛龙(30113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赛龙”或“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聚赛龙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公司主要原材料是聚丙烯等合成树脂,部分原材料采购涉及外币业务,为降低融资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交易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涉及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含等值外币)。 在上述最高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在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上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三)交易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拟在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交易、外汇期权交易、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四)交易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在上述期间,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相关业务需求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实施。 (五)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有和自筹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8月 2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将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当汇率波动幅度较大时,交易合约汇率、利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利率有差异的可能性,可能对公司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存在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败带来的风险。 3、履约风险: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带来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如投入金额过大,资金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造成实际损失。 5、政策风险: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等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带来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流程、信息保密和隔离措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控制交易风险。同时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最大限度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2、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3、公司将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衍生品业务开展交易,审慎选择经营稳健、资信良好的大型商业银行及国际性银行为交易对手,并审慎审查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4、公司实时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项风险因素,市场波动有较大影响时及时预警并制定应对方案。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列报,并反映于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关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的风险,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 颖 白毅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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