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泊 尔(002032):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苏泊尔 证券代码:002032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声明 ...................................................................................................................................... - 1 - 特别提示 .............................................................................................................................. - 3 - 第一章 释义 ........................................................................................................................ - 5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 6 -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 7 -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 8 -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 10 -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 21 - 第七章 争议与纠纷的解决机制 ...................................................................................... - 24 - 第八章 附则 ...................................................................................................................... - 25 -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泊尔”)《公司章程》制订的。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5、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113.1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153.8407万股的 0.14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1年 12月 14日公告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 8月 31日公告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 9月 28日公告的《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 186.625万股、股票期权数量 107.50万份;加上本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113.10万份,有效期内的数量合计 407.2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153.8407万股的 0.50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5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7、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7.89元/份。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8、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业绩、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业绩的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 2期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第一期行权 50%(授权之日起 24个月)、第二期行权 50%(授权之日起 36个月)。 9、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苏泊尔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 一、建立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骨干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通过本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三、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 四、本激励计划实施方式采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目的是为了兼顾公司长期和近期利益,能更灵活地保留和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 本次激励计划将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制定。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意见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7人,包括: (一)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及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三、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实施方式采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二、股票期权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113.1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153.8407万股的 0.14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1年 12月 14日公告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 8月 31日公告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 9月 28日公告的《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 186.625万股、股票期权数量 107.50万份;加上本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113.10万份,有效期内的数量合计 407.22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153.8407万股的 0.50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股票期权标的股票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的有效期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二)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 24个月后可以开始行
(六)股票期权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37.89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37.89元的价格购买 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75%: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50.52元/股;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49.77元/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113.1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153.8407万股的 0.141%。公司拟以每股 75%的授予折扣授予公司激励对象,系根据各激励对象薪酬综合考量确定,能够匹配各激励对象整体收入水平。 本计划拟以每股 75%的授予折扣授予,激励对象不必支付过高的激励对价,以保证激励计划的可实施性。公司的发展需要稳定的团队,以较低的行权价格对公司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实现有效的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三)定价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的方式,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定价方法的确定,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公司作为国内著名的炊具研发制造商,目前拥有六大研发制造基地,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以开拓产品品类和增加产品附加值。同时公司需要稳定的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保持公司在未来行业发展中竞争力,而股权激励计划是稳定核心团队与核心人员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推进公司长期发展与运营,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体系,增加员工企业荣誉感与归属感,吸引和保留核心员工,同时,积极引入外部优秀人才,发展和强化人才队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以每股 75%的授予折扣确定行权价格,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与考核指标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所在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项下,公司需要对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层面的业绩进行考核,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达到基础目标及以上为激励对象可全部或部分当期行权的前提条件之一;若所在业务单元的相关业绩未达到基础目标,则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项下,公司需要分年度对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为激励对象可全部或部分当期行权的前提条件之一;若激励对象在该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以下,则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 在:(1)公司层面业绩达成,(2)所在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达到基础目标及以上,(3)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三项前提条件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按照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达成情况确定当期可行权的具体比例;若上述任一前提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七、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业绩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能够反映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经营管理水平的核心指标。本期计划属于在 2024年度内合理时间实施并披露,公司拟采用 2024、2025年作为考核期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且综合考虑实现可能性及其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由于公司下属业务单元较多且规模和效益差异较大,因此根据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设置不同的业务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励员工在各自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避免出现“吃大锅饭”的情况,使业绩考核更加公平公正。 此外,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可以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设定具备全面性、科学性、公平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而言,激励性和约束性兼具,可以较好达成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0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 ×P ×(1+n)÷(P+P ×n) 0 1 1 2 其中:Q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0 1 2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 ×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0 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0 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 ×(P+P ×n)÷[P ×(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n为0 1 2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 ÷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0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的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出现前述情况时,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或行权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九、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 2006年 2月 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年 1月 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4年 8月 29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113.1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0.65元/股(假设授权日公司收盘价为 50.65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 24个月、36个月(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每期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07%、30.81%(分别采用苏泊尔最近 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注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此外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促进了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有效提升。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作变更: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公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激励对象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该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变。 (三)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要求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保留行权权利,但尚未达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在离职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保留行权权利,对尚未达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离职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保留行权权利,对尚未达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离职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保留行权权利,但尚未达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七)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在身故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保留行权权利,对尚未达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股票期权可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本计划规定的各项权利保持不变。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七章 争议与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或与本计划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