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粤宏远A(000573):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24-023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关于核桃坪煤矿兼并重组的后续处理事项 ①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于 2015年 1月 27日与孔家沟煤矿原股东金荣辉、易颖签署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 合作各方确定将其名下采矿权(即核桃坪煤矿及孔家沟煤矿)过户到鸿熙矿业名下进行整合合作。但其后由于金荣辉、 易颖拒绝履行相关资产资料等的交接义务,致使两矿整合工作未能如约开展,合作受阻。经协调无果后,公司就此事项 提起诉讼,要求金荣辉、易颖履约,此案最后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于 2018年 11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方需向公 司支付合同违约金 300万元,且根据判决书认定,核桃坪煤矿还处在孔家沟煤矿的整合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移交过程中, 尚未实现整合合作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权的全部移交,即整合后的新矿井并没有形成。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18年 11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3。 公司于 2019年 2月起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期间,法院依法冻结及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18548.56 元,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及其实际控股的鸿熙矿业孔家沟煤矿采矿权。2020年 11月,鉴于被执行人易颖、金荣 辉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终结(2020)黔 0526执恢 101号案件本次 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公司可随时向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②2022年,孔家沟煤矿因债务问题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拍.卖孔家沟煤矿采矿权。鉴于孔家沟煤矿属于煤矿整合实 施方案的关闭指标,为保证核桃坪煤矿存续,推进核桃坪煤矿和孔家沟煤矿整合,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参与了孔 家沟煤矿采矿权的竞拍,于 2022年 10月以 498.15万元的价格拍得孔家沟煤矿采矿权,于 2023年 5月将孔家沟煤矿采矿 权作为核桃坪煤矿兼并重组关闭指标进行了注销。后续,公司将参与上述剩余拍卖款的分配。 2、因孔家沟煤矿而涉诉向相关责任主体追偿索赔情况 2015年 4月,金荣辉、易颖在拒不履行孔家沟煤矿交接义务后,擅自对孔家沟煤矿进行生产销售,在本公司不知情 的情况下,私自与四川能投、贵州威玻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最终因未能在合同结算日完成煤炭供给,欠四川能投预付货 款 950万元。此后,四川能投将该债权转让予四川威玻,四川威玻以孔家沟煤矿已被本公司“并购”和接管为由,向四 川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 12月,内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孔家沟煤矿向四川 威玻支付债权转让款 950万元及违约金;易颖、金荣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四川威玻的其他诉讼请求;鸿熙 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孔家沟煤矿上述债务无需承担责任。(本案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22 年 1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由于公司在本案的二审判决后已被法院强制划扣 1555.62万元,2022年 3月,公司向威远县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要 求原申请人四川威玻返还被划扣款项及孳息,但因四川威玻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未能执行回转,威远法院对该执行回转案 件终结执行。为增加上述执行回转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和加快公司下属核桃坪煤矿办理独立法人公司的进展,2023年7月 在威远法院的协调下,公司就上述执行回转事宜[(2022)川1024执343号执行回转案件],与四川威玻达成执行和解。 四川威玻通过变更(2022)川1024执28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程序,将已生效(2021)川10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 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本公司,本次执行经威远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川 1024执异 25号)]裁定:本院(2022)川 1024执28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后,公 司将继续依法对孔家沟合伙人(金荣辉、易颖)、鸿熙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索赔。 2023年9月14日,鸿熙公司下属木兰煤矿实际投资人与公司达成协议,木兰煤矿作为上述责任主体之一,承诺向公司支付500万元作为补偿,并已经支付第一期款项300万元,根据约定剩余200万元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目前已逾期。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向威远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鸿熙木兰煤矿、木兰煤业公司和张建明支付 补偿款200万元和支付因违约应支付的赔偿金1000万元,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已实际冻结木兰煤业公司 银行存款10,275,909.84元。2024年2月22日,鸿熙木兰煤矿、木兰煤业公司和张建明反诉公司请求法院撤销2023年 9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并返还人民币300万元,同时亦向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并于2024年4月26日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300万元。2024年 8月 12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鸿熙木兰煤矿、木兰煤业公司和张建 明须向公司支付补偿款200万元和违约赔偿金1000万元;驳回鸿熙木兰煤矿、木兰煤业公司和张建明全部诉讼请求。目 前鸿熙木兰煤矿、木兰煤业公司和张建明已上诉,最终结果尚待法院二审判决而定。 3、关于公司向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事项 2015年 2月 5日,公司以 3000万元的价格向柳向阳出让永安煤矿采矿权(包括其项下资产)和 100%股权,对方将 永安煤矿作为其所控制的猛者新寨煤矿(属鸿熙矿业煤矿整合主体名下煤矿)关闭指标。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履行合 同义务,猛者新寨煤矿顺利获得批复,完成了对永安煤矿的整合,然而柳向阳对此仅支付了部分首期转让款,余款经我 方多次发函催收仍拖欠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依法起诉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鸿熙矿业。 东莞中院于 2018年 10月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一)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支付转 让款 2900万元及其利息 276.15万元;(二)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 350万元为基数自 2015年 2月 20日起算,以 1350万元为基数自 2015年 7月 1日起算,以 1200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月 1日起算,均按照每日 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七日内向公司赔偿律师费 67.99万元;(四)猛者新寨煤矿、鸿熙矿业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柳向阳的所 负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限柳向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偿还垫付工程款 46万元及 其利息(以 4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 2017年 2月 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六)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柳向阳的反诉请求。 柳向阳不服东莞中院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于 2019年 6月开庭审理,其判决维持了东莞中院(2017) 粤 19民初 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七项;变更了第二、五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垫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计算方 法。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20年 1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编号 2020-002公告。 2020年 3月,公司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 1月 25日,公司收到法院执行款 92998.42元。 2021年 3月 15日,东莞中院对被执行人柳向阳、案外人柳智恒名下房产及屋内家私家电、被执行人柳向阳名下车库进 行公开司法拍.卖,但因无人出价已经流拍。其后,柳向阳于 2021年 5月 18日分别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公司出具 《还款承诺函》说明还款方案及还款资金来源,2021年 5月 2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执行,若柳向 阳不履行还款方案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公司可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22年 9月 6日,因柳向阳未按照还款承诺函还款,公司与柳向阳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延长柳向阳还款承诺履行期 至 2022年 12月 5日,如柳向阳仍不支付则向法院申请拍.卖猛者新寨煤矿 45万吨采矿权;双方同意委托北京北方亚事资 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猛者新寨煤矿采矿权。目前,公司正在推动盘县猛者新寨煤矿的评估工作。 4、关于转让子公司贵州宏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的事项 2022年,为盘活煤矿资产,适应公司加快探索企业转型发展的需要,公司以 26144.66万元的价格向贵州富能能公司转让贵州宏泰公司(即煤炭沟煤矿)70%股权及应收贵州宏泰公司的全部债权,双方如期履约,并于2023年11月6日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及财产转移手续。截至一季度末,上述转让价款已全部收回,本次交易已完成。 上述交易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22年 10月 29日、11月 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37、2022-038。 5、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事项 2024年 3月 1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授权管理层在合计发生额不超过 8亿元的额度范围内,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业务,主要投资于我国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 动性较好的短期低风险稳健类或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详情请参阅本 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6、子公司注销事项 因对下属公司的业务调整需要,公司于2024年一季度已注销下属子公司英德市新裕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远生 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新裕晟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中,新裕电源科技公司处于筹备阶段、尚未营业,宏远生 态环境公司和新裕晟睿公司业务量较小,注销上述公司对本公司无重大影响。 7、宏远新材料公司项目地块回购事项 2023年 1月 13日,孙公司广东宏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以 1319万元竞得位于韶关市仁化县产业转 移工业园面积 68690.68㎡的工业用地,该地块原计划用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及再生业务项目, 但因2023年锂电及其综合回收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再生业务的建设已停止。 当地政府结合园区现有产业发展情况,对园区原有锂电产业发展定位及产业结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经友好沟通,仁化 县土地储备中心对上述地块进行了回购,回购总价款 1387.85万元已于 2024年 6月付清。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轩 2024年 8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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