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对应的条款。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采用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原因 |
第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公司法》第
十条 |
无 |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 《公司法》第
十八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 《公司法》第
一百六十三
条 |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可转换公司债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可转换公司债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三
条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
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进行转让。除非所上市的交易
所对此项规定有修改或公司不再是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
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进行转让。除非所上市的交易
所对此项规定有修改或公司不再是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不得修 | 去除“中小企
业板”字样。 |
公司不得修改本款。 | 改本款。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50%。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公司法》第
一百六十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 《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条 |
购其股份;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
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
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
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
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
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
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条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 《公司法》第
五十七条 |
|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二条
第五项及本条的相关规定。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
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
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
九条 |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全资子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
条、第一百九
十二条 |
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
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
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
作。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应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公司法》第
五十九条、第
一百五十二
条 |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的除外: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三
条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同时,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并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确定股东
身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同时,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服务,并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确定股东身
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
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公司法》第
二十四条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
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 《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五
条 |
|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五十六条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并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
限。 | 《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八
条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 《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二
条 |
| 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
六条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作报告;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六条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 表述优化,以
更符合实际
情况。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 《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八十九条 |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
八条 |
| 职务。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
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
条、第一百八
十三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职务中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
条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 1 人。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3至9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1人。 | 章程明确可
以设增设副
董事长,动态
调整董事人
数,优化公司
治理结构。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新股发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公司法》
第六十七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公司法》
第六十八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
二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的
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
第十八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优化会议通
知内容。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 增加关联董
事主动报告
的要求 |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
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
五条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
条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
条 |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 |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
当至少提前 2 天发出会议通知。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
当至少提前2天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
二条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
一条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
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
四条、第二百
二十五条 |
|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
红》第七条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如下利润分配
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
4、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如下利润分配
政策: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
4、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在半年度、三季度实
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正、公司现
金流充沛,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正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
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下一年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董事会负
责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
红》第七条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南京日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南京日报》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
条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南京日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南京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
二条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南京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南京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
四条 |
无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股份,但经股东会另行决议的除外。 | 《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
四条 |
无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或本 | 《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 |
| 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条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二十
九条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
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 《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
条、第二百三
十二条 |
|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
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
四条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南京日报》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南京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 | 《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
五条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 | 《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
七条 |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
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
八条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全文修订,沿
用《新公司
法》措辞 |
董 事 会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