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600917):重庆燃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时间:2024年08月30日 18:21:27 中财网
原标题:重庆燃气:重庆燃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
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品牌建设等相关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
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
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
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参与投资者说明
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
问题予以答复,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
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相关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
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
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投资者关系沟通活动中,公司主要发言人包括管理团队
成员及投资者关系职能团队成员。公司非主要发言人会见投
资者关系管理对象时,须有投资者关系团队在场,以保证信
息披露的合法性和一致性。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
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
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当具有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可以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主动关
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
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
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等情况。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
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
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为公司二级制度,具体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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