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空调(600202):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晓雪律师、康安琪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 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8月15日,公司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2024年8月30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丁盛同志主持。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向 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时间安排为2024年8月29日下午15:00至2024年8月30 日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3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 参与投票的股东 0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持有股 份130,464,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3%。另外,公司部分董 事、全体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 汪晓雪 康安琪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二○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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