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600121):《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 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意识形态工 作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 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 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 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 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 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日常工作开展 第四条 公司党委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公司管理 层及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员工,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向外发布信息。舆情工作组主要工 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 及范围,拟订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解释 和报道等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上级党组织、河南证监局的信息上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政工部,负责 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 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同时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 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 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 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漏报。 第十条 公司政工部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 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 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 展”等相关情况,同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报告。 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 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订相应的媒体危机应 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 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 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和上级党组织意识形态管 理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 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 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 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 即报告政工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政工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 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 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 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上级党组织和河南证监局,必要时还 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 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 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善后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 估,制定恢复管理计划并实施推进,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 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 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 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 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 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 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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