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60079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保证审计报告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 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 管理和控制办法;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近三年未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在被立案调查;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方式及评审办法 第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 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 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 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 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 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 并保存,评价人员应由公司财务、审计、市场与风险控制和董事 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 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应综合各个评价要素,公平公正 地择优聘请。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办法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 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 序。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履 行以下职权: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日 常办事机构。工作组由审计部、财务处、市场与风险控制部和董 事会办公室共同组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工作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结合公司实际编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案,报审计委员会审议批 准。 (二)审计工作组依据选聘方案,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 以及本办法第四条开展选聘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 书面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 四)董事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五)股东大会决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应 当及时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书。 (六)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 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履约,不得将业务约定书中的工作义务 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托项目审计 过程中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七)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九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一)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及其执业质量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续 聘该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 按公司有关规定开展续聘工作。 (二)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 整 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20%)的,上 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 金 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三)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年,因业 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 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 ,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 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年。 ( 四)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在以 下情形下,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累计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1.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2.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 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 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3.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 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 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一)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2.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 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 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 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4.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5.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二)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三)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实施,并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 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 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 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 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 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 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 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 题的; (三)未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和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 数据处理活动,造成信息泄露的。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根 据情节严重程度, 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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