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特材(68818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4年08月30日 19:31:02 中财网
原标题:广大特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涉及分公司事项待公司设立分公司后适用,下同)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系统,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在经过审核后,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公司应该指定专人负责此项事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日常交易事项
所谓日常交易事项,是指: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1、前述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自然人之间标的在30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之间标的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重大事件:
1、诉讼、仲裁事项;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其他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以快件方式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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