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灿坤B(20051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8月30日 19:50:50 中财网
原标题:闽灿坤B: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8月 10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8月 30日 14:30在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椭圆大楼二楼会议室(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灿坤工业园)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8月 3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8月 30日上午 9:15至下午 3: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名,代表股份 85,058,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804%。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9名,代表股份 231,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名,合计代表股份 85,289,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051%。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85,289,076股同意,5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2. 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85,191,759股同意,97,800股反对,17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3%。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黄佳曼

经办律师:
陈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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