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林杰(68811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8月)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8月) 为了进一步提升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由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改、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或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等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第七条 公司应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加强对定期报告关键信息的复核,确保定期报告信息准确、完整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勤勉履职,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的,认定为存在重大差异: (一)预告盈亏性质、方向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先预盈,实际亏损;先预亏,实际盈利;先预减,实际增长或亏损;先预增,实际下降或亏损。 (二)业绩预告披露金额或比例的,预计本期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披露“以上”的,预计本期业绩上浮达到20%以上;但如披露区间的,预计本期业绩超出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50%);披露“左右”的,预计本期业绩上下浮动达到20%以上。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内容不明确或者附加了条件,而预计本期业绩出现盈亏或与去年相比出现大幅变动的,如仅指明盈亏方向但目前可以确定预计本期业绩的大致盈亏数额(例如,原来只是预计亏损目前可以确定亏损5000万元以上,或者原来只是预计可以扭亏目前能够确定盈利3000万元以上)的,也应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2.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6.2.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五)因《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2.3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需要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如下情形的,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未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更进行说明; (二)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金额、原因等进行说明;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四)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以说明; (五)会计报表附注出现对投资者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权采取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要求责任人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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