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林杰(68811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8月)

时间:2024年08月30日 20:11:25 中财网
原标题:思林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8月)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4年8月)

为适应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经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公司的董事长。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二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有关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经营战略的提案,经总经理批准后,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有关重大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将有关方面的资料(如有)提供战略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资料;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和总经理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向战略委员会提议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名委员主持。在紧急情况下或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战略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战略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战略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应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或未尽事宜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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