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明诚(600136):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4年08月30日 20:41:02 中财网
原标题:ST明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处理,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各监事之间的协调、联络等工作。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或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的事项。监事会召集人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第六条 提案形式与要求
议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召集人: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召集人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在五日内由董事会办公室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或书面资料备查。

监事会召集人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中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应视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通讯、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但需书面出具表决票。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电子签名软件等方式提交的为有效表决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会议记录人)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召集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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