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605118):力鼎光电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对舆情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应对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应对处置,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对外信息发布事项。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证券部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消除影响。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消除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须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三)舆情情况充分了解清楚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针对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保荐机构(如有)、律师进行咨询。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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